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1818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30日下午3時30分在
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吳雅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1818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30日下午3時30分在
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