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1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98年度執聲沒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色情光碟貳片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348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為警所查扣之色情光碟2片,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係被告所有,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色情光碟
2片,均係被告甲○○所使用犯該罪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復有扣案色情光碟之翻拍照片4張在卷足憑。而被告甲○○所涉妨害風化罪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348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上揭卷宗屬實,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書記官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