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5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力牛鋼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宇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玖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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