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字第19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沂萱選任辯護人張明維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筑萱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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