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337號聲請人 楊澤民 ( 楊阿景 之繼承人)聲請人 楊澤凱 (楊阿景之繼承人)相對人 王麗冰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於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以
104年度司裁全字第395號准予假扣押後,相對人乃就同一請求向本院起訴,現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403號返還借款事件審理在案,相對人既已於假扣押後向本院起訴,則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自屬不合,不應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