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3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3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327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偽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87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8年8月15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顧正榕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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