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0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0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0400號債權人泰翔工程行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佑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