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803號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釋明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釋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爰定期命補正其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如欠缺或遺失,請向相關單位申請補發,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書記官王美玲附表:
1.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還款之「全部」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2.提出債務人之父母、弟弟 林億政 、妹妹 林宜靜 最近2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所得資料清單本、
3.提出每月扶養 林財 和6000元、 陳瑞慈 10000元、 林佳穎 之金額、支出證明文件影本及 林財和 、陳瑞慈之家族系統表(包括其全部子女及配偶姓名及出生年月日,並註記存歿)。
5.提出每月實際支出個人消費9000元、房貸5000元之明細及證明資料影本。
6.請提出所購房屋之土地謄本、建物登記謄本或房屋稅單資料影本。
7.聲請人申請前5年內勞保、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8.提出聲請人負擔母親開刀費用近20萬元之證明文件。
9.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