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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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085號
參加人 劉淑惠 上列參加人對於原告 連宗興 與被告 李悅綾黃國良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參加人參加之聲請駁回。
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參加訴訟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參加人劉淑惠就原告連宗興與被告李悅綾、黃國良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於民國103年8月22日具狀聲請參加訴訟(見本院卷第95頁),經本院於103年10月7日裁定命其於3日內繳納聲請參加訴訟之裁判費,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4日寄存送達參加人,同年月24日生效,有送達回證在卷可按,惟參加人迄未繳納,其參加之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書記官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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