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五三號
原告甲○○被告森展企業有限公司被告兼右代表人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七七六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宗和法官許錦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