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528號
上訴人 張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余秉甄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