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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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988號

上訴人 陳信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豐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9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書記官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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