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28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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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2822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吳昶毅

林書暐

被告 黃美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12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680元,及其中新臺幣46,164元自民國112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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