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度建字第243號上訴人即被告樂山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信亘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義選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玖萬零捌佰陸拾貳元(2,990,8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肆萬 陸仟零伍拾元(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工程法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