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157號上訴人特升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志偉 被上訴人 陳奕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月5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係請求廢棄原判求並駁回被上訴請求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工資,又此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即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定之。是本件訴訟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5,760,000元(計算式:48,000×12×10=5,76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0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勞工法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書記官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