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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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九十年聲沒字第一三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小袋(驗後淨重零點參肆公克)、安非他命壹小袋(驗後淨重壹點貳柒 陸玖 公克)、塑膠管壹支,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海洛因一小袋、安非他命一小袋、塑膠管一支,經送驗確定為海洛因及安非他命成份,或含有海洛因成份殘留無法分離,依前揭規定應聲請宣告沒收之。
三、經查扣案之海洛因一小袋,經鑑定為海洛因成份,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年五月十日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安非他命一小包,經鑑定確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塑膠管一支殘留海洛因成分無法分離,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九0)綱得字第五四八四號函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葉明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善永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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