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一一八號
原告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己○○被告甲○○
乙○戊○○丙○○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廖國勝法官劉為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應欽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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