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交簡字第6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交簡字第6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交簡字第六五九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二四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於民國八十六年間,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八十六年七月三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明知飲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九十年五月十五日一時許,於飲用啤酒後(飲酒後其呼氣中酒精濃度測定值為一‧0九MG/L),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沿友忠路行駛,途經該路與友仁路口,經警當場查獲。
二、本件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康存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胡祥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