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二號
原告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己○○
庚○丙○○○戊○○丁○○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己○○等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其中涉及詐領被保險人 李榮栓 保險金部分,業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0號刑事判決認定此部分之犯罪不能證明,但公訴人認為與另一有罪事實,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為丕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蕭應欽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