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305號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鍾宇軒
複代理人謝維宗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楷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8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