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北小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141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劉書瑋

郭書妤

被告 彭睿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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