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260號聲請人 許中誠 相對人坤鋐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振坤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0一年度存字第四二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台幣伍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1年度裁全字第465號假扣押裁定,曾提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供擔保,並以本院101年度存字第427號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提存事件,業經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為此聲請本院裁定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1年度裁全字第465號民事裁定、101年度存字第427號提存書暨國庫存款收款書、撤銷假扣押裁定聲請狀、撤回假扣押執行聲請狀等影本、取回提存物同意書及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復經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存字第427號提存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