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埔簡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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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埔簡字第104號
上訴人
即原告社團法人南投縣埔里鎮枇杷社區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余成勳
原審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
複代理人 莊惠祺 律師
劉俊宏 律師(嗣解除委任)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王雲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137,530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元,逾期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即裁定駁回上訴。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於112年11月6日具狀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第一審係判命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不利上訴部分廢棄,並聲明被上訴人王雲輝應將坐落南投縣○○鎮○○○段00000地號(下稱系爭土地)如上訴聲明暨上訴理由狀副圖所示編號甲-3部分,面積241.67平方公尺、編號甲-6,面積3.92平方公尺之土地辦理分割,並將所有權登記予上訴人所有。而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60元,則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137,530元(計算式:560元/㎡[241.67㎡+3.92㎡]=137,53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爰限上訴人應於如主文所定之期限前,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倘逾期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