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簡調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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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545號

聲請人 羅喻鈴

即原告

相對人 林麗鈺

馬安妮

馬慶恩馬啓新 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麗鈺、馬安妮、馬慶恩即馬啓新之繼承人間請求112年度六簡調字第54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斗六市○○段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同段683建號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及其異動索引,以及拍賣取得上開不動產(含683-2建號增建建物)之拍賣公告、權利移轉證書到院。

二、提出被繼承 馬啟新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查明是否尚有其他繼承人存在,如有應追加全部繼承人為本案被告,並追加聲明「馬啟新之繼承人○○○應就被承人馬啟新所遺留坐落雲林縣○○市○○段000地○地○○○○○段000號建號(門牌:雲林縣○○市○○路000巷00號,含增建部分)應有部分各4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提出追加後之起訴狀繕本。

三、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馬啟新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馬啟新之全體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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