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簡調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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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558號
聲請人 劉水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紡 、 劉麗嬌 間請求112年度六簡調字第558號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雲林縣古坑鄉水碓西段117、1241、1243、1250、12521341地號、古坑鄉湳子段235、236地號等8筆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以及其異動索引。
二、提出相對人劉紡、劉麗嬌之戶籍謄本。
三、查聲請人訴狀之案由為「民事告訴狀」,其語意尚有不明?究係聲請調解?或者起訴請求?無法確定,顯不合書狀之法定格式。本件若僅係聲請調解,請重新於狀紙之案由記載「為請求返還土地事提出調解之聲請」,並單獨列出一項調解之聲明,記載「相對人劉紡、劉麗嬌各應將上開土地應有部分多少,移轉登記為聲請人所有」;若係起訴請求,請重新於狀紙之案由記載「為請求返土地提起起訴事」,並單獨列出一項訴之聲請,記載「被告劉紡、劉麗嬌各應將上開土地應有部分多少,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並按對照之人數提出補正後書狀之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