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楊真明法官賴恭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6.08.12│96.08.11│97.03.09│├────────┼─────────┼─────────┼─────────┤│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4873號│字第4873號│字第1756號│├─┬──────┼─────────┼─────────┼─────────┤││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182│97年度台上字第2596│97年度上訴字第1919││事││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7.03.11│97.06.12│97.10.15│├─┼──────┼─────────┼─────────┼─────────┤││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確├──────┼─────────┼─────────┼─────────┤│定││97年度上訴字第182│97年度台上字第2596│97年度上訴字第1919││判│案號│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3.11│97.06.12│97.11.03│││││││├─┴──────┼─────────┼─────────┼─────────┤││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備註│第3054號(97年度執│第4685號(97年度執│第8608號│││更緝字第51號)│更緝字第51號)││└────────┴─────────┴─────────┴─────────┘┌────────┬─────────┬─────────┬─────────┐│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03.09│││├────────┼─────────┼─────────┼─────────┤│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756號│││├─┬──────┼─────────┼─────────┼─────────┤││法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1919││││事││號││││實├──────┼─────────┼─────────┼─────────┤│審│判決日期│97.10.15│││├─┼──────┼─────────┼─────────┼─────────┤││法院│中高分院││││││││││確├──────┼─────────┼─────────┼─────────┤│定││97年度上訴字第1919││││判│案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10.15│││││││││├─┴──────┼─────────┼─────────┼─────────┤│備註│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86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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