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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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4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6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與2、編號3與4,前分別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9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
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書記官王靜敏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月15日│有期徒刑2月15日││├────────┼────────┼────────┼────────┤│犯罪日期│95年11月7日採尿│96年1月10日採尿│96年7月9日│││前3、4日內某時│前3日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860號│偵字第1860號│偵字第421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37│97年度上易字第37│97年度訴字第385││││8號│8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3.27│97.03.27│97.03.31│├───┼────┼────────┼────────┼────────┤││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37│96年度上易字第37│97年度訴字第385││││8號│8號│號││判決├────┼────────┼────────┼────────┤││判決│97.03.27│97.03.27│97.07.10│││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備註│字第1164號│字第1164號│字第2380號│└────────┴────────┴────────┴────────┘┌────────┬────────┬────────┬────────┐│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年7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421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38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3.31│││├───┼────┼────────┼────────┼────────┤││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385││││││號││││判決├────┼────────┼────────┼────────┤││判決│97.07.10│││││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備註│字第238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