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簡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基簡字第960號上訴人 招國樑 被上訴人 詹明慧 訴訟代理人 吳伯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0年9月5日送達,有公示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書記官黃筱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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