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92號聲請人 莊鴻紳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終止聲請人莊鴻紳與養父 莊江松 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此觀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自明。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莊鴻紳(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為莊江松、 莊林慧美 夫妻所共同收養,茲因聲請人養父莊江松(男、民國00年
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70年
8月15日死亡,與養母莊林慧美於100年4月6日終止收養關係,而聲請人欲回復本生家姓氏,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之規定,請求終止與養父莊江松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前曾與莊江松、莊林慧美成立收養關係,為該
2人之養子,而養父莊江松於70年8月15日死亡、養母於10
0年4月6日與聲請人終止收養關係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為證。又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問:為何辦理終止收養?)因為以前不能從母姓,要從母姓莊的關係,所以才給養父收養,現在已經可從母姓,所以想回復本家,再從母姓。收養成立後,我都沒有和養父住在一起,只是形式上收養;(問:是否有繼承養父的遺產?)沒有,我有拋棄」等語;聲請人本家胞妹 王淑禎 亦到庭表示同意聲請人終止與養父收養關係等情,此有本院100年5月20日非訟事件筆錄可參。而聲請人生父 白清和 已死亡,生母 白莊招治 及養家之弟 莊忠勇莊忠貴 均出具書面表示同意聲請人回復本生家,亦有同意書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人之養父莊江松既已死亡,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其與養父莊江松之收養關係,並無顯失公平之情形,依首揭說明,自應許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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