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3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330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 林紹源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拾壹月參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8月3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11月2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1月30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蘇隆惠
法官陳玉雲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耿鳳君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