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選字第2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丁○○上訴人與丙○○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其上訴應徵第2審裁判費為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柯彩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書記官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