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1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137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周威君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宣示日期「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宣示日期應為「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誤載為「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李春地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