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乙○○被告丙○○被告公盟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政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5年度交簡上字第1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原告於刑事案件開庭時,僅提出起訴狀,核其請求之項目、數額、計算標準及舉證,均有再予調查之必要),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陳明偉法官林鈺琅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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