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家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代理受監護宣告人抵押塗銷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家補字第232號聲請人 張永光
一、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 張潤發 間聲請代理受監護宣告人抵押塗銷登記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