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家親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親聲字第77號聲請人 陳婉娸 相對人 游立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給付扶養費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除別有規定外,適用家事事件法第四編家事非訟程序之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8款、第74條及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復已明定。次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亦已明定。
二、查聲請人陳婉娸聲請相對人游立群給付扶養費事件,因屬財產權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茲因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7日函請聲請人補繳裁判費2,000元,該通知書已於105年3月21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並未補繳,本院再於105年4月15日以105年度家補字第8號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000元,該裁定亦於105年4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該部分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規定,聲請人請求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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