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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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86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艷紅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被   告  楊鎰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0年5月28日宣判,茲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0年5月31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書記官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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