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36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3630號
原   告  張裕豐
訴訟代理人  呂旺積 律師
被   告  張志成
訴訟代理人  廖怡婷 律師
被   告  謝昀臻
訴訟代理人  謝侑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0年5月28日宣判,茲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0年6月3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書記官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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