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036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5月19日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有卷附本院96年度交簡字第2059號判決可稽。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日期及所犯之罪與宣告刑,均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裁定減刑等語。
二、惟查聲請人所犯上揭罪名,犯罪日期在96年5月19日亦即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規定,不在得予減刑之列,聲請人聲請減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