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02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商標法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2月、3月間起迄同年9月29日止犯違反商標法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940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118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於考量受刑人之年齡、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職業後,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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