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2147號
原 告 陳建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苑諭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7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原告僅繳納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餘2,040元未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2,0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