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4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15號原告 楊菁菁 被告 趙珂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78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答辯聲明、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如附件)。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交通法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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