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4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4439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顏嘉瑩 債務人 陳攀龍 債務人 張皖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柒佰肆拾萬參仟參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編│債權本金│利息起算日│年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號│(新台幣)││││├─┼─────┼──────┼───┼──────────┤│01│1,537,678│民國105年5月│1.96%│自民國105年6月27日起│││元│27日起至清償││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日止││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2│8,491,112│民國105年5月│1.86%│自民國105年6月27日起│││元│27日起至清償││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日止││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3│277,050元│民國105年5月│1.96%│自民國105年6月27日起││││27日起至清償││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日止││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4│1,098,341│民國105年5月│1.96%│自民國105年6月27日起│││元│27日起至清償││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日止││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5│5,999,157│民國105年5月│1.86%│自民國105年6月27日起│││元│27日起至清償││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日止││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