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彬綺選任辯護人林妍汝律師
杜冠民律師被告 邱啟銘 選任辯護人 連一鴻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彬綺、邱啟銘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玖年拾月玖日起延長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上列被告李彬綺、邱啟銘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等犯罪嫌疑重大,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經於民國99年7月9日執行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訊問被告等後,認本案被告等聲請傳訊同案被告等互為證人,而證人等均尚未經交互詰問,是上開情形仍然存在,被告等均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均應自99年10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楊筑婷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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