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73號原告己○○
巳○○乙○○○寅○○子○○癸○○丑○○壬○○甲○○辛○○庚○○天○○○宇○○宙○○地○○丙○○戊○○丁○○亥○○戌○○申○○卯○○辰○○玄○○黃○○酉○○未○○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午○○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系爭全部建物之現值資料或證明現值之證據方法。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書記官詹培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