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1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游成淵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定情形,且先後2次持有不同之槍枝、子彈,非但自己持槍傷人,逃亡期間復出借槍彈予他人而另涉刑事案件,對社會治安危害甚鉅,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9年5月7日裁定予以收押,並於99年7月22日裁定自99年8月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本院於99年10月4日訊問被告,並聽取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李俊彥法官方鴻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