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7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進成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五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1、2項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其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與該案購毒之人均有聯繫,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故有羈押之必要,乃自民國99年
7月5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甲○○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0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蘇昌澤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