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字第22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雙任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227號於民國104年2月10日之「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湯雙任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0日以103年度交易字第227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告訴人謝昱亭已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41頁),本院認應依通常審判程序審理,原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即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秋錦
法官林卉聆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