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13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德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