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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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家親聲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親聲字第243號聲請人 黃畇熹 法定代理人 黃渲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忠偉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三款、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書記官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