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6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賴淑惠 代理人 李律民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書記官王志成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三、 陳明 聲請人現今之工作狀況,如有工作,請提出最近3個月之薪資單或薪資存摺入帳明細、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
四、提出預定之還款計劃書(包括收入來源、必要支出、每期還款金額、還款總額及期數)。
五、陳明於民國102年7月間調解成立(本院102年度消債調字第64號調解事件)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之毀諾原因?於何時(履行幾期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